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24 10:52:06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考学生户籍所在地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统招在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分为全国各地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办理的贷款;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省农信社)办理的贷款;江西省外生源地除国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如四川省农信社、福建省农信社、黑龙江省哈尔滨银行或华安保险公司等)三类。
第四条 全国各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申请与审批
1.登录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csls.cdb.com.cn)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受理证明到学院报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入国开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受理证明回执信息。
4.国开行贷款审批。国开行结合借款人有关材料,依据系统内录入信息和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及审批;
5、贷款发放及划转。国开行在发放日审批后,将贷款资金汇划至支付宝银行账户。支付宝根据回执金额将学生欠缴费用划付至学校账户。
6.部分地区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如需相应的贷款证明,可于学院规定时间(6月)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开具。
第五条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贷款申请与审批
江西省农信社承办九江、上饶、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6市的50个县(市、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1.贫困生本人登录系统(http://zizhu.jxedu.gov.cn/syddk/)网上预申请(一般于6月开放系统)。
2.需开具助学贷款证明的同学于每年规定时间(6月)至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3.学生本人执学院开具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内(7、8月)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并由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4.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时,将贷款确认函交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网上审批,确认函上空白处填写学生本人学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留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5.省农信社将贷款金额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由学生本人直接将贷款金额交学院财务部并办理相关手续。
6.贷款学生如有将助学贷款资金私自挪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贷款资格,并由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江西省外国开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
江西省外国开行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办理时间及工作要求以各地教育局及经办银行的要求为准,学生需自行关注。需学院配合办理的事项统一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章 助学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各系(部)学工小组等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协助承办金融机构做好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及申请工作。
第八条 凡是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国开行贷款与农信社贷款)的学生在获得贷款后必须到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确认获贷金额和放贷时间。未登记者将视为个人商业贷款行为,贷款利息及风险补偿金由借款人自行支付,学院不予承担。
第九条 加强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工作,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档案材料工作。
第十条 协助承办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降级、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必须与贷款机构进行贷款金额、借款期限及个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确认并签订银行《还款计划确认书》;在学生管理部门(系(部)、学生工作部等)登记确认《贷款毕业生个人信息采集表》及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各系(部)及学生工作部等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贷款毕业生的还贷管理。协助承办金融机构提醒并督促借款人按合同履约并做好贷款到期及违约学生的催收工作,尽量减少因为学生违约而给学院、学生本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