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使用对象指我院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第一节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上岗培训和权益保障。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组织学生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利益活动的,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院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各系部开展日常勤工助学工作。监督检查学院勤工助学的开展与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以参加院内主要职能部门信息员、学生宿舍值班员、实验室及图书管理、后勤保障、校园管理及各项公益型劳动为主要内容,以参与社会化服务、信息服务等活动为辅助内容。 第九条 院内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下,参与学院助管、校风督察、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实践活动。劳动报酬由学院支付。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工作每学年一次,于9月初进行。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安排贫困学生。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面试通过才能正式上岗。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勤工助学机构和用工单位协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周不得超过6小时(节假日除外)。 (七)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二)遵守《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三)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四)未经学院相关部门准许,擅自组织和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经济纠纷或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五)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扣减勤工助学的报酬。 (六)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 (二)因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四)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 (五)严重浪费、追求享乐的; (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批评教育,不听从、不改进的; (八)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组织参与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第二节 勤工助学酬金支付 第十五条 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根据用工单位对上岗学生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考核鉴定来审核酬金,报经学生工作部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从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七条 学院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设立单项奖,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每学年颁发一次,奖励项目及奖励金额由院长办公会审定,从学生先进个人奖学金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第一节 减免原则 第十八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统招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已建立贫困生档案,学习认真,无任何违纪行为,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及铺张浪费行为者,可申请减免学费。新生入学当年原则上不予减免,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新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 第二节 减免对象及标准 第十九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及减免标准 (一)孤儿学生、革命烈士子女 孤儿学生、革命烈士子女经审查确认后,学费全免。孤儿学生必须由家庭所在单位、居委会、当地派出所出具孤儿证明材料。烈士子女必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证明。 (二)单亲家庭学生 l、父亲(或母亲)无任何经济来源,且长期卧病及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残疾证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减免学费2000元/年。 2、父亲(或母亲)无任何经济来源,长期患慢性病需要医治(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减免学费1500元/年。 (三)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和城镇学生,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或残疾证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减免学费1000元/年。 (四)西部助学工程受助学生 西部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5]1号),第一学年免收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起,综合测评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l%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第三节 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减免学费申请程序 (一)凡要求减免学费的学生,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交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系部。 (二)各系部对减免学费的学生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本人经济状况和在校表现,公布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建议,在全系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报经学工部审核并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财务部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抵缴学生学费。 (三)减免学费工作在每年5月中旬进行,并将减免学费金额告知家长。各系部对减免学费学生的经济状况和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补交所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珍惜学院的关怀和帮助,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如在享受减免学费的当年出现因违纪而受处分者,必须补交学院所减免的学费且下年度不再对其实行减免。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第一节 补助类型及对象 第二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主要分为临时性困难补助、新生寒衣补助、特殊事故补助和其他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对象主要指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节 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父母双亡,学生本人无法得到其他有效帮助者; 2、父母双亲下岗,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其他情况者。 第二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原则上分600元、800元、1000元三个等级,视困难程度具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对已入学注册、已建立贫困档案的新生进行寒衣补助,原则上按每人200元(根据物价调整做出相应调整)左右标准进行寒衣(实物或其他)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殊事故补助: 1、学生本人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如突发急重病症和突发伤害事故等),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 2、因自然灾害而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供养人严重伤病、突然亡故等,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暂时困难的; 3、学生在校期间因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4、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二十八条 特殊事故补助的标准,原则上视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8000元/人不等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1、品行端正,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生活艰苦朴素。 第三节 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寒衣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根据学生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各系部学工领导小组审查,再由各系部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出困难补助建议金额,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报院长审批,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学生特殊事故补助,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学生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补助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特殊事故补助建议金额,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报院长审批,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获得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停发或收回补助金: 1、弄虚作假申请困难补助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3、学习不刻苦,经常旷课、迟到,在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含两门)以上成绩不及格的; 4、生活中有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行为的; 5、对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不积极参与的; 6、学籍发生异动的; 7、其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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